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3.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2004年6月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中,要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2005年8月发布的《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中也指出:“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的形象代表,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特别提出:应“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主持人的公众形象。自觉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正是由于播音主持工作对媒体形象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早在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过一些有关岗位规范的明确要求,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一律由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外借事宜;外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准做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