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