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1.制造厂成套供应的定型或非标准部件、备品、备件及设备体腔内定量充填物(如透平油、变压器油、六氟化硫气体等)均作为设备。
2.随设备供应的机组本体上的梯子、平台和栏杆以及已计入设备出厂价格内的管道、保护网(罩、门)等均作为设备,否则应作为材料。
3.非标准部件,由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如钢闸门、拦污栅等均作为设备。
4.启闭机为设备,其支承构架及轨道为材料。
5.桥式起重机本体及平衡梁为设备,其轨道及滑接(触)线为材料。
6.泵(电)站内进水流道上为防止水轮机飞逸和水泵电动机倒转,以及调节水流而设置的各种主阀,如蝴蝶阀、球阀、闸阀、针阀、快速闸门及油压装置均作为设备。
7.管道和阀门构成设备本体时应作为设备。其他各种阀门、管道、管件及配件、小型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8.水力辅助机械的压气、油路和供水系统的空压机、泵、罐、箱、以及滤油(水)机械、水力测量机械设施、盘用仪表等均作为设备。
9.各种风机、空调器、空气过滤器、冷却器等均为设备,各种风管、风口、调节阀、消声器均为材料。
10.变配电、控制、保护、直流及厂用电系统的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消弧线圈、隔离开关等电器,保护、操作信号等各种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随设备供应的仪表、母线、支持瓷瓶均作为设备。
11.各种电缆、导线、母线、管材、型钢、电缆桥架、灯具、开关、保险、杆上避雷器、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杆、铁塔、支架,以及墙上配电箱盘、0.5kV以下的照明变压器、电扇、电铃(笛)等均为材料。
12.电话交换设备、载波通信设备、微波通信设备、传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通信电源设备及其随机附件均为设备,其线缆为材料。
13.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均为设备。
14.交通车辆、生产管理机械、外部观测仪器、泵(电)站维修机械等均为设备。
15.凡不属于上列情况及《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中明确不属设备者,均属装置性材料,如轨道、管道(包括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线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