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损私也要赔偿——谈执行公务的损害赔偿问题
【案例】A是某交通大队交通民警,一天在执勤时,正逢B驾车闯红灯,A让B停车接受处理,B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跑。A见状,立即截住一辆出租车,命令司机C加速追赶,不料恰遇一行人过马路,C本能反应加以躲闪,由于车速过快,出租车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汽车需要大修,司机C能要求交警A赔偿损失吗?
【评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且情况紧急,需要公民提供人力或物力上的帮助,公民应予支持;由此造成公民个人的损失,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A是交通民警,其截C某的出租车是为了追赶B某的违章车,是执行公务,并非A某个人行为,因此造成B某车的损失应由A所在单位交通大队予以赔偿,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由A个人承担。
【操练】列举1-2个类似上述的案例,并写出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