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里受欺,谁之过?

9、派出所里受欺,谁之过?

现年16 周岁的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盗窃罪,准备继续侦查。于是,将他关押在看守所里。可他进去后,发现同一房间里还关押着两名30 岁左右的男子。他们常拿宋某寻开心,几次还因宋某顶嘴把他打得鼻青脸肿。

不论宋某罪行多么严重,但他毕竟是一个人,哪怕罪犯也有人身权利。那两名男子侮辱他、打人的行为实在是可恶的,但造成宋某受欺,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待未成年人造成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 条第1 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这种规定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因为被羁押的成年人本身相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强者”,而且这些人还是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所以很可能会欺压比他们弱小的未成年人。二是可以保护他们不受不良影响,及时醒悟改过。一些成年人所犯罪行较重,甚至有过前科不易改罪,把他们关在一起,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消极影响,造成交叉感染。把未成年人单独羁押,可以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平等的环境,使他们容易改过。(https://www.daowen.com)

正是基于同样保护和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知法用法,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认为自己犯了罪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同时,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工读学校就是为他们提供这种教育的场所。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