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42 利息资本化计算有误,漏缴企业所得税
禁忌42 利息资本化计算有误,漏缴企业所得税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资本化利息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该股份公司将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都记入在建工程,税务人员经过重新计算,认为企业计算有误。相关资料如下:
该股份公司2003年9月1日开始建造一座新的生产线,到年底实际发生支出150万元。生产线2012年6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2012年1~6月份发生的建造支出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建造该生产线,实际发生借款资金如下:
(1)2012年1月1日借入1年期借款150万元,年利率8%。
(2)2012年3月1日借入2年期借款120万元,年利率10%;
案情分析
利息的资本化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产生不同的资本化利息,实践中,存在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混淆、相代替的情况,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我们必须分清二者间的差异。它们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特指购建固定资产,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2.时间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案情处理
假设该企业2012年度未发生其他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并且全部借款都是从金融机构借入。
该股份公司计算出本年度借款费用,并全部记入在建工程:
本年度借款费用=150×8%+120×10%×10÷12=12+10=22(万元)
该股份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220 000
贷:应付利息 220 000
税务人员认为应将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差,记入财务费用,在年度内税前予以扣除。计算如下:
1~6月份应与资本化利息: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50×6÷6+20×5.5÷6+60×4.5÷6+15×3.5÷6+20×2.5÷6+100×1.5÷6+80×0.5÷6
=150+18.33+45+8.75+8.33+25+6.67
=262.08(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150×8%×6÷12+120×10%×4÷12)÷(150×6÷6+120×4÷6)]×100%
=(10÷230)×100%
=4.35%
1~6月份应与资本化的金额=262.08×4.35%=11.4(万元)
2012年度可直接扣除金额=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50×8%+120×10%×10÷12)-11.40
=22-11.4
=10.6(万元)
正确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4 000
财务费用 106 000
贷:应付利息 220 000
所以,该股份公司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财务费用 106 000
贷:在建工程 10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