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立法体制

三、卫生立法体制

卫生立法体制,是指关于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卫生立法机关的设置和卫生立法权的行使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卫生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阶段同国情相适应的卫生立法体制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两级多层次的卫生立法体制,即在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我国依法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既包括有权制定卫生法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委,还包括有权制定卫生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卫生规章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