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师执业注册

三、 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一)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③《医师资格证书》;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⑤申请人身份证明;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不予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重新注册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①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②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四)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