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考核和培训
2026年06月05日
七、
医师
考核和培训
(一)考核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医师工作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师协会或者其他医学专业组织,应当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医师考核的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培训
《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