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与考核
2026年06月05日
四、培训与
考核
(一)培训
省级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并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听取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根据2008年8月卫生部印发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个方面内容。主要是: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②业务水平;③学习培训情况;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