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规则

三、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实施规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①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②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③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④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⑤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⑥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⑦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⑧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⑨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