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画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