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监督
2026年06月05日
三、医疗损害的监督
(一)技术鉴定程序的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技术鉴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https://www.daowen.com)
(三)医疗损害责任人员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四)汇总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损害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