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
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
工作人员
(一)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院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为了保证保健对象的健康权益,《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