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制建设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压力的增大,精神健康问题渐渐增多,精神卫生逐渐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 600万;同时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治疗时间长,康复任务重,又易于复发,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远高于传染病等疾病。同时,由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精神病患者在病情严重时出现的自杀、自伤、伤人、毁物、肇事等破坏性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精神上、经济上的沉重负担,是其他疾病患者所无法相比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强精神卫生法制建设,依法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加强精神障碍服务体系建设,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2001年第三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2002年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国务院批准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1月卫生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随后北京、杭州等也制订了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