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①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③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④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⑤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⑥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⑦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⑧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⑨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⑩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⑪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患者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