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责任
2026年06月05日
四、用人
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责任
(一)提供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二)配合现场调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特殊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