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二、 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②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③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④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⑤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⑥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常规指标、非常规指标及其限值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以按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一般规定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