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害水源水质卫生和擅自供水的法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④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⑤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