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四、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一)不得销售的化妆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②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③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出厂法定要求的化妆品;④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⑤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https://www.daowen.com)

(二)进口化妆品管理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