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和企业标准

四、食品 安全地方和 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当重复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将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