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药品种保护
2026年06月05日
三、中药品种保护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为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鼓励研究开发中药新品种,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但不包括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经批准可分别获得保护期为30年、20年、10年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已解除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经批准可获得保护期为7年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符合中药品种保护管理要求的中药品种,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保护后,在其分级保护管理的有效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未获得保护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该中药品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