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
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民间或官方建立了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关系,并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中医药已出口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强了与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先后建立了7个传统医药合作中心。《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并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