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

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

我国《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是不满14 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是,面对犯罪低龄化严峻形势,尤其是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繁发生却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受到刑事追诉的社会现实,学界和社会公众均高度关注并讨论我国刑法是否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追究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此,笔者选取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角度分析其犯罪的成因和预防犯罪的途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