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7.10.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处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