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立法

(二)相关立法

英国的精神卫生法体系主要由《1983年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1983,最新修订是Mental Health Act,2007)和《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2005)两部成文法案、相关判例法、欧洲人权法院相关的判例组成。同时,英国的《198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1998)也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英国现行《1983年精神卫生法》《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2010年平等法》三部法律是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

1.《1983年精神卫生法》内容简介

本法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强制入院进行评估或治疗制定了法律框架,以确保他们自身及公众的安全。本法明确了精神病患者强制入院评估、治疗的标准及程序、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等制度。本法于2007年修订,修订后的《精神卫生法》正文分为11章,分别涉及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强制入院、刑事诉讼过程中或正在执行刑罚的精神障碍患者、对治疗的知情同意、社区治疗、精神卫生法庭、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或返回英国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的管理、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务大臣的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其他事项。2007年,《精神卫生法》修订的重点是增加了根据本法被强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从医院转移至社区的详细程序,此类病患出院后根据社区治疗令(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CTO)在社区继续接受治疗,但若病人未能遵守社区治疗令所规定的条件,他们有可能会被召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1)强制住院。《精神卫生法》第二章规定了4种不同的强制住院情形:一是以诊断和附带治疗的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期限为28天,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二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初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三是紧急情况下以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时间为72小时。四是针对已经在医疗结构内的病人,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目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6-72小时。除此之外,第十一章还规定,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精神障碍人士,此人被认为为了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有必要对其加以控制的,可以在合适的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将其限制在医疗机构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上述几种强制住院的实施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为限,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标准也都非常笼统,但程序标准则非常严格。首先,强制住院须经申请人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其次,申请必须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同意。每一种强制住院的情形所对应的申请人资格、申请表的内容、作出决定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数量都是不同的。同时,除第二种情形,其他强制住院的期限都是不能延长的。若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医生或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需要继续住院的,则必须要完成第二种所对应的完整程序,重新申请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若没有继续提出申请,则当事人在经过法定的住院期限届满后可以离开医院。

(2)法律救济。根据第十章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有做伪证、故意提供错误的治疗、帮助患者在未经正当程序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阻碍正常的医疗活动或他人行使正当权利的(如阻碍医生做常规检查、阻碍家属探访等)等行为的,应依相应的法律(如《伪造与假冒犯罪法》,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1981)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强制评估和强制治疗,《精神卫生法》设立了医疗前置审查和司法事后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对强制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在事前向医疗机构的院长提出,由院长审查并决定强制住院或治疗是否符合规定。此外,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向精神卫生法庭(Mental Health Tribunal)提起诉讼,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决定是否还有继续住院或治疗的必要,或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对已经发生的强制住院或治疗的程序进行审查,若因程序的瑕疵导致了不必要的强制住院或治疗,则可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获得救济或赔偿。对程序的审查也可以其他相关的诉由(如侵犯个人的自由权等)向普通法院提出。(https://www.daowen.com)

(3)评价。《精神卫生法》非常直观地体现了英国专业划分和行业间权力划分的传统。在精神卫生领域内,“危险性”“治疗的必要”“住院的必要”等实体标准都是完全由医生判断的,法律未给出任何建议,在事后的司法程序中也不会对这些实体标准的判断进行审查。但法律对程序作了非常详细、严格、类型化的规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身体的完整等基本权利并不是通过某些实体权利(如知情同意权)来保障的,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如法定期限届满可以自行离开医院等)来保障的。《精神卫生法》也明确了滥用本法案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后果(如做伪证、提供虚假的医学意见、虐待病人、擅自带病人离开、阻碍家属探视等)。对医生、强制治疗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人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约束和监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2.《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内容简介

《精神行为能力法》(Mental Health Act)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相关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判定行为能力的原则、行为能力的定义、最佳利益的定义、限制自由的条件、四种不同的决策机制、独立的精神行为能力诉讼服务等。第二部分规定了保护法庭(court of protection)和公共监护人(public guardian)的权限、职责和相关费用。第三部分规定了相关的其他事务。

《精神卫生法》和《精神行为能力法》的相同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它们都为精神障碍人士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提供了依据;其二,它们都是重程序轻实体的法律。而它们的不同点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们的目的是不同的。《精神卫生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精神卫生法》中最为显著的要素是“限制”和“强制”,故英国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刑法结构的法案。《精神行为能力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人的自主权。有关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规定在《精神行为能力法》中只占很小的比重。《精神行为能力法》最为显著的要素是“尊重”和“个人化”,故英国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权利保护性而非限制性的法律。其二,在“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问题上,这两部法案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合法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必须以“存在精神错乱、疾病”和“存在危险性”为依据。而《精神行为能力法》则规定,对于那些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为目的实施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针对这两部法案,英国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权衡这两部法案重叠的部分和可能产生的冲突,即遇到涉及精神障碍人士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的问题时,应如何选择适用这两部法案。

3.《2010年平等法》

本法将英国现行的多项反歧视法规综合并入,并基于年龄、性别、残疾及种族等多种特性,就歧视提供保障。此法律取代《1995年残疾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1995),以保障残疾人士(包括精神疾病患者)在就业、货品设施及服务提供、教育、交通等方面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