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分类法分类的基础知识简介
(一)自然分类法分类
根据生物自然演化过程和彼此之间的亲缘关系进行的分类,称为自然分类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形态、生理遗传、进化等方面的相似程度和亲缘关系来确定植物在生物界的系统地位,是一种以植物进化过程中亲缘关系的远近作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这种方法科学性较强,在生产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单位
为了区分各个植物类群,人们根据植物类群范围的大小和等级高低赋予其一定的名称,这就是分类的等级单位。了解和掌握分类的等级单位(阶层)是分类学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
植物分类的等级单位有:界、门、纲、目、科、属、种。其中界是最高单位,最基本单位为种,有时在各分类等级单位之下可加入亚单位,如亚门、亚纲、亚目、亚科、亚属等,种下还可设亚种、变种和变型。
种是指有一定的形态和生理特征,以及一定自然分布区的植物类群。它是分类的依据,是分类的基本单位。“种”与“种”之间有明显的界线,除了形态特征的差别外,还存在着“生殖隔离”的现象,即异种之间不能交配产生后代,即使产生后代亦不能具有正常的生殖能力。种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它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它在长期的种族延续中不断地产生变化。分类学家按种的差异大小,在“种”之下分为亚种、变种、变型。
亚种是种内的变异类型,是种内在形态上有区别,在分布、生态、季节上有隔离的植物类群。变种也是种内的变异类型,其在特征上与原种有一定的区别,是由于同一种所包含的无数个体在其分布区内,受到不同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的变异。它有一定的地理分布,且变异性状能稳定地遗传。变种的学名,是在原种名之后加缩写字“var.”后,再写上拉丁变种名。如白花白是白的变种,其学名为Bletilla striata var.alba Hort。
变型也是种内的变异类型,但是没有一定分布区,而是零星分布的个体。变型的学名,是在原种名之后加缩写字“f.”后,再写变型名,最后写缩写的命名人。如萱草的变型类型斑叶变型的学名为Hemerocallis fulva f.variegata.
品种是指种内具有一定经济价值,遗传性比较一致的变异群体。它经过人工选择、培育而成,能适应一定的自然栽培条件,在产量和质量上比较符合人类的要求。栽培品种的学名,则是在种名后加写“cv.”。如日本花柏一个叫绒柏的栽培品种,其学名为Chamaecyparis pisifera Endl.cv.Squarrosa,或写为Chamaecyparis pisifera“Squarrosa”。
(三)植物命名法
1.拉丁学名命名法
根据《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规定,植物新种的刊布,必须有拉丁文的描述,否则无效。用拉丁文给植物以正确的名称,此名称即为该植物的学名,全世界通用。学名通常采用林奈的双名法命名:
属名+种名+定名人姓名。如银杏(Ginkgo biloba L.),茶花(Camellia japonica Linn.)。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有如下规定:
(1)每一种植物只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其他名只作异名或废弃。(https://www.daowen.com)
(2)每种植物的拉丁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名,另加命名人名。
(3)一种植物如有2个或2个以上的拉丁学名,应以最早发表的名称为准,并且按“法规”正确命名,方为合法名称。如西伯利亚蓼(Polygonum sibiricum Laxm.)发表于1773年,而Murr又将此植物命名为(Polygonum hastatum Murr.),发表于1774年,因此,前者有效,后者为异名。
(4)一个植物合法有效的拉丁学名,必须有有效发表的拉丁描写。
(5)对于科或科以下各级新类群的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如新科应指明模式属,新属应指明模式种,新种应指明模式标本。
(6)保留名是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按理不该应用,但由于历史上已经习惯用久了,经公议可以保留,但这一部分数量不大。如科的拉丁词尾有一些以“-aceae”结尾,伞形科(Mmbelliferae)或写为Apiaceae,十字花科(Cruciferae)也可写为Brassicaceae,禾本科(Gramineae)也可写为Poaceae。
有些植物的拉丁学名是由两人命名的,这时应将两命名人姓名的缩写字均附上并在其间加上连词“et”或“&.”符号。如罗汉竹(Phyllostachys aurea Carr.ex A.et C.Riviere)。如果某种植物是由一人命名但是由另一人代为发表的,则应先写原命名人姓氏的缩写,再写一前置词“ex”表示“来自”之意,最后再写代为发表的作者姓氏缩写,如罗汉松。又常有些植物的学名后附上两人缩写名,而前一个人名括在括号之内,这表示括号内的人是原来的命名人,但经后者研究后更换了属名之意。
在拉丁学名之后经常可见到有“syn.”的缩写字,其后又有许多学名。这是因为《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规定,任何植物只许有一个拉丁学名,但实际上有的有几个学名,所以就将符合《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名称的作为正式学名,而其余的作为异名(Synonymus)。由于有些异名在某些地区或国家用得较普遍,为了查考或避免造成“异名同物”的误会,所以常在正式学名之后,附上缩写字“syn.”,再将其余的异名附上。如西伯利亚萝(Polygonum sibiricum Laxm.syn.Polygonum hastatum Murr.)
2.中文名称命名原则
(1)一种植物只应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中文名称;至于全国各地的地方名称,可任其存在而称为地方名。
(2)一种植物的通用中文名称,应以属名为基础,再加上说明其形态、生活环境、分布等的形容词,如水仙、中国水仙。但是已经广泛使用的正确名称就不必强求一致,仍应保留原名,如丝棉木。
(3)中文属名是植物名的核心,在拟定属名时,除查阅中外文献外,还应到群众中收集地方名称,经过反复比较研究,最后采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使用广泛,与形态、生态、用途有联系而又不致引起混乱的中文名作为属名。
(4)集中分布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植物,宜采用少数民族所惯用的名称。
(5)凡名称中有古僻字或显著迷信色彩,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可不用,但如“王”“仙”“鬼”等字,因为已广泛应用,如果废弃会引起混淆,可酌情保留。
(6)凡纪念中外古人、今人的名称,尽量取消,但已经广泛通用的植物名称,可酌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