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辐射
安全许可条件
为了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工作的安全,防止可能导致的环境放射性污染,避免对工作人员和公众造成的辐射伤害,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在从事相关工作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虽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辐射工作需要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但基本的要求大致相同,因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或设备、辐射的实体保护设施、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辐射防护用品、辐射监测仪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废弃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等5个方面,规定了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几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单位提出相应许可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