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

(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品,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三)托运人: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承运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规则(略)

2.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备案编号规则(略)

3.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