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
根据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放弃,受到侵害时也主要以非财产的责任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主要有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权利主体可依其意思转让或放弃,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须以财产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并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是:一方面权利人可以自己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另一方面,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的特点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义务人的行为,即通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作出单方的意思表示后,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需要对方相应的行为和表示。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向其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后者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等。(https://www.daowen.com)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所以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特点是: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并且权利人的权利一般不需要通过义务主体的作为就可以实现,义务主体只要不实施妨碍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行为即可。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所以相对权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特点是: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且权利人的权利须借助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权、身份权为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相互之间是否有依存关系,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如某一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则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而其同时享有的抵押权即为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是: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消灭,从权利同时消灭,并且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是否已完全具备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会实现,也有可能不会实现的权利。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就是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