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一种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为前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发生民事责任,要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但这并不等于说凡负有义务就必然产生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负有义务并且没有履行义务,从而使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才会产生民事责任。没有义务便不会产生民事责任,同时虽有义务,但义务人履行了义务,也不会发生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主体被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法是私法,贯彻平等、自愿原则。因此,民事责任是否需要追究取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意思,法院一般不主动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也给予当事人协商的自由和空间,如《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当然,当事人上述协商的内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4.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这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决定的,民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在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当然应以财产责任的方式来弥补,即便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当今各国也普遍承认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方式。可见,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
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之外的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等。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给付,可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一般来说财产损害产生财产责任,人身损害则主要产生非财产责任,但在一定条件下侵害人身权也可以产生财产责任。
3.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根据责任是否由双方过错引起,民事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又称单方过错责任,是指基于一方的过错原因而发生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单方责任中,承担责任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所以单方责任不同于单独责任,后者是一人责任;双方责任,又称混合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往往依据过错的程度来进行分配。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当责任人为二人以上时,根据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责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各自分别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即某一责任人承担了自己的份额后,其他人是否承担了各自的责任,与其无关。实践中,凡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种类的情况下,都适用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之间有连带关系。在连带责任中,每个责任人都负有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责任。当然,承担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事先做出的约定为前提;补充责任,是指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自己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与其有关的人依法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5.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以其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合伙债务。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以有限责任为例外,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延伸阅读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没有预期目的,但能够依法直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时要先预设该行为的目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行为一旦实施就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果。②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③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④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实践中,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先占等。
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权利有哪些基本分类?掌握各种分类所涉及的相关概念。(https://www.daowen.com)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4.理解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各种具体分类涉及的概念。
5.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某日甲将其家人从银行刚取回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偷偷带到闹市区向路边撒去。试分析该事实的性质如何。
分析:本案例中,甲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意思能力,抛弃事实不是其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事实应定性为事件,该事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其抛弃行为无效,拾得人不能基于先占的事实取得钱款的所有权,应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返还拾得的钱款。
(二)习作案例
1.某厂司机开车不慎撞伤某甲,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某厂赔偿甲家属30万元。甲家属料理了后事并分割了甲的遗产。
就以上情节,试分析:
(1)上例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2)引起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3)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是什么?
2.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因转产需要,将厂房和机器设备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协议厂房作价5000万元,设备作价2000万元,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甲、乙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公司知道甲公司转让事宜,提出愿意出价7500万元购买该厂房和设备。甲公司认为自己吃亏,便以厂房和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
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注释】
[1]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63页。
[2]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