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同时,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对年深日久的民事纠纷进行查证、取证的困难。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但是,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已难于胜诉。[2](https://www.daowen.com)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义务人如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则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时效完成后当事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与预先协议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不同,属于一般弃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