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均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前提下才能合法、有效。因此,《合同法》未专门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标志。合同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对约定事项和权利义务的合意和认同。
“意思”是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愿望,“表示”是表达于外部为他人获知,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其内心真实愿望表达出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愿望是共同的(一致的),并将其表达于外部为对方获知。
(三)合同的效果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就是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后果,这种后果就是使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发生变化。如两人相约上街,虽然也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但因上街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他们的约定不是合同。
合同导致的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表现为设立、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变更是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但内容发生了改变;终止是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四)合同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性质当然是平等的。
平等主体必须具备意志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三要素,这三要素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又缺一不可。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具备该三要素,所以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也不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