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如上一节所述,对于当事人不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内容,当事人可以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是根据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说明和相互解释的作用确定。合同条款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从已有的条款去说明、解释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价款是二等品的价格,则标的物的质量符合二等品的质量标准应为合格。
交易习惯是同一行业的当事人约定俗成、普遍遵守的习惯性做法,它显然是不成文的。交易习惯虽然未约定在合同条款之中,也未写入《合同法》之中,但它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实际上它具有了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甚至具有了合同法规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不按交易习惯履行合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显然是适当的。如到饭店吃饭,先吃饭后付款即为交易习惯,若未作事先约定,饭店无权要求顾客先付款。
如果当事人不能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仍然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https://www.daowen.com)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一规定的指导思想是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