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26年01月15日
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入案例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第三人刘某系原告之母。王某诉称,在2000年11月,王某和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李某多次到王某家无理取闹,并公开宣扬王某的个人隐私,使王某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并导致王某的母亲刘某病情恶化。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令李某停止宣扬王某隐私,赔礼道歉,赔偿王某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知识点:隐私权;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提示:在本案中,我们所要讨论的是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具有四个要件:①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②受害人受到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③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责任的根据。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对民事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学理概括,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地位。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