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害包括受害人因其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是可以用金钱加以计量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https://www.daowen.com)

直接损失一般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失。它在客观上表现为受害人已有合法财产的减少。对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通常是指因加害人的非法侵害,受害人丧失依法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间接损失有三个明显的特征:①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尚不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利益。②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非抽象或假想的。③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项财产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认定为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加害人也应当依法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