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之为版权。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这些权利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著作权人对于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违法使用其作品,否则构成侵权。
2.时间性。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且仅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保护期限,著作权人便丧失了对作品专有使用的权利。
3.地域性。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取得,而一国法律的效力只及于该国领土范围,没有域外效力。但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的签订,使得著作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扩大,也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逐渐减弱。(https://www.daowen.com)
4.自动性。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具体的国家行政授权方式,也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
5.丰富性。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保护是从各方面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权,并对人身权的大部分权利未规定保护期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也较为丰富,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其他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又与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部分内容的工业产权有所区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两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表现形式及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主要是在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产和生活条件。著作权的标的,是以作品为表现形式,其作用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帮助人们提高文学艺术素养并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
2.两者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不同。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那些对自己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与之相近似和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所以,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之作,就同样表现形式的作品,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
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其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及授权。所以,通常由政府设立主管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将专利权或工商业标记权授予合法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