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一、作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1.作品应当具有可感知性。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客观表现形式。若没有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的思想、观点、方案等,就无法让人感知,著作权法也就无法保护。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这也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构思,以独特的风格、结构或表现形式而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不是通过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形成的。(https://www.daowen.com)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可复制性既要求能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加以客观再现,同时又要使作品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可复制性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复制也是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
4.作品应当具有合法性。作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