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1.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原则,与民法上无主财产的取得是不相同的。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依据原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有的归属于国家,有的归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无主财产的取得,有的是因所有人不明而归国家取得,有的则适用先占原则。若干有关民法和继承法的著作把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视为无主财产取得的一种,似有不妥。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还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均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未缴的税款和债务。

3.对酌情分配遗产权人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而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这里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两种人。这正是继承法照顾老幼病残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延伸阅读

有关遗产税的几点说明

一、遗产税含义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将要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按一定程序所课征的税,亦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一般认为,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二、遗产税起源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相继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就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但已列入税制改革议事日程,我国于2004年9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三、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意义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以其在民事上的重要地位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对《继承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应在继承法的原则中增加继承纳税这一原则。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公民私有财产量无论在个体形式上,还是在整体规模上,都将有较大的增长,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益不受侵犯,为了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目标,为了更好地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国家必须制定相应法规予以引导和调控。基于此,制定遗产税法,开征遗产税,加强对遗产继承分配的国家干预和社会调节已具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思考题

1.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何法律意义?

2.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3.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款?

4.何谓无人继承的遗产?怎样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https://www.daowen.com)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李老太太在今年3月30日去世,留下了一栋价值100万的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和一间正在营业的小饭店。现已知:李老太太的老伴已经在5年前去世;李老太生前已经留下字据,去世后将小饭店留给自己的三女儿小萍;李老太的大儿子在去年10月病逝,留下妻子小刘及一儿一女(甲、乙)共同生活;李老太的二儿子家境宽裕,但从未对李老太尽过赡养义务;李老太的四女儿在今年5月2日外出旅游发生事故身亡,事故中丈夫小周和女儿丙幸免;李老太的邻居小林自幼父母双亡,且身体残疾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一直靠李老太出资抚养。李老太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分析:李老太的遗产应做如下处理:饭店由三女儿继承。存款及房屋的继承人分别为:甲和乙(继承大儿子的份额)、二儿子、三女儿、小周和丙(等额分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则上每一继承人等额继承这些存款和房屋。但对二儿子应当依法少分或不分遗产;此外,小林可以适当分得一些遗产。理由如下:

1.饭店应由三女儿小萍继承。由于李老太生前的字据上明确了其去世后将饭店交给三女儿,该字据其性质为书面遗嘱。据此,饭店应该归属三女儿小萍。

2.存款及房屋的继承人分别为:甲和乙(继承大儿子的份额)、二儿子、三女儿、小周和丙(等额分割)。由于李老太的遗嘱对房屋及存款未进行处分,所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由于李老太的父母及配偶已经去世,其遗产就在其子女之间进行分割。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原则上每一继承人等额继承这些存款和房屋。但需注意以下几方面:①由于大儿子在其之前死亡,故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即甲和乙代位继承,二人所继承的份额以其父亲应继承的为限。②二儿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③四女儿在李老太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去世,其所应继承的份额依转继承规定处理,由其继承人即丈夫小周和女儿丙继承。④对一直依靠李老太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小林,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习作案例

1.张瑜早年丧夫,2008年8月张瑜在女儿王红陪同下到北京观看奥运,家中只留下儿子和女婿。不幸的是,回家时因飞机失事张瑜与女儿遇难身亡。张瑜和女儿王红各有遗产20万元。

请问:

(1)本案中,张瑜与女儿同时遇难身亡,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

(2)张瑜的儿子和女婿应继承的遗产各为多少?

2.常江于201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由其妹妹常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常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孙珊。2011年12月8日,常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孙珊。2012年7月8日,常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常虹和弟弟常河外,常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常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常江尚欠朋友王林借款14万元。

请问:

(1)常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

(2)对常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常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林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