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2026年01月15日
(一)示范案例
【案情】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几个客户到樱花咖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语询问。当知道刘某等人是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本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刘某及其客人入座。刘某十分恼怒,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民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的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体现为主体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及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樱花咖啡厅作为经营主体,其所从事的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法的平等原则,给所有的消费者提供平等的接受服务的机会。但是,樱花咖啡厅依国籍选择服务对象,构成国籍歧视,违反平等原则。
因此,樱花咖啡厅应当向刘某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