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原告:汤子忠,男,56岁。被告:南京医科大学。1990年某日,就读南京医科大学、原告汤子忠之女汤涤独自离校。该女意欲轻生时被人发现救回并送其至派出所。后她再次出走,至此杳无音讯。1995年1月,汤子忠向南京市某区法院申请宣告汤涤死亡。法院在发出寻找汤涤的公告满1年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宣告汤涤死亡。此后,汤子忠以南京医科大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涤在校期间,一直有厌学情绪。出走时业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汤子忠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汤涤出走时已年满18周岁,她完全具有分辨能力。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具有教育的义务,但并不具有民法上规定的监护责任。汤涤出走、下落不明,直至宣告死亡,非因学校压力或其他行为,而系汤涤本身不愿学医、悲观厌世所造成。学校在这方面并无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