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有权
导入案例
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改善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对王某在外墙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4]
本案知识点: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