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1.【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0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全部交货。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①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②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为什么?
【分析】①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有效。因为本案中的定金符合下列有效条件:主合同有效;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120万元的20%;已实际交付。②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40万元定金。因为按照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供应400吨钢材,而甲公司只供应了200吨钢材,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40万元定金。(https://www.daowen.com)
2.【案情】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酬宾,便约请朋友一起就餐。吴某从自助餐厅中分别盛了一盘牛肉、鸡肉和红烧鱼(每盘标价依次为:15元、18元、20元),又在炒菜部点了一菜一汤,按照8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就餐过程中,服务员误为吴某等上了一盘清蒸排骨,吴某明知没有点该道菜,但却招呼朋友一起食用。餐厅发现误上菜后,便向吴某索要清蒸排骨价金20元。吴某认为餐厅的行为属于赠与,餐厅认为自己误上菜,吴某等未加拒绝并食用,其行为已说明双方之间购买清蒸排骨菜的合同成立。另外,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自助餐厅标价均为实价。吴某在结账时与餐厅发生争执。
问:吴某应按何种价格支付就餐费?为什么?
【分析】一般餐厅的菜单报价属于要约邀请,但自助餐厅例外,其报价应为要约。因为在自助餐厅,订约的意图以及意思表示的实质性要件均已具备,吴某在餐厅受领标的物并进行消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承诺。吴某基于对菜价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承诺并不影响其意思表示,其与餐厅之间的合同仍然成立。吴某食用餐厅误上清蒸排骨菜,得到了不应得到的利益,该事实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一般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以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为标志。因此,吴某应按餐厅标价支付就餐费。对食用餐厅误上的清蒸排骨菜,应按不当得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