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案情】方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周某。周某结婚后与方某夫妇分家另过。1984年,方某因患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方某由其弟方某某及周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方某久病不愈,周某深感无奈,遂于1989年与同村李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方某由李某扶养,方某死后周某放弃继承权,方某的全部遗产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周某即将方某送到李某家,李某对方某尽心照料。1989年年底,方某得病,李某家庭生活困难无钱就医,周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方某只得向邻居赵某借款1000元看病。一年后,方某病故,留有房屋3间及价值1500元的家具、农具。周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方某某与李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赵某也参与该诉讼,主张其1000元的债权。
问:①周某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②周某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③方某生前向赵某借款1000元,应由谁清偿?④方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https://www.daowen.com)
【分析】①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只有遗赠人才有权与扶养人签订。周某作为方某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李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则有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在方某死亡前的第一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而第二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时间、形式均符合规定,具有法律效力。③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赡养义务。方某生病时周某应给予医治。方某向邻居赵某借钱1000元,本应由周某支付,因此这笔借款应视为周某的债务,应由周某偿还。④因为周某放弃继承权,方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方某的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某某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李某因对方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得遗产。因此,方某的遗产应由方某某与李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