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论过错大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主要不是基于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无过错责任又可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特点:①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主观上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但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②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③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限制无过失责任承担者的责任程度,减轻他们的负担。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虽然都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决定性的要件;而过错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则通常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各种情形。(https://www.daowen.com)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并不要求符合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全部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别是要具备主观过错这一必要条件。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多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5.在适用无过错原则时,除基于法定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外,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以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权;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对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单行法规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瑕疵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