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二审程序是从上诉的提起和受理开始的。没有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没有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受理,就不会有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仍可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判不服,第一审裁判也可能存在错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救济,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上诉权。

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不仅使当事人寻求权利的进一步救济成为可能,而且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辟了道路。因此,应当特别重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首先,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是否上诉,应当由其自己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既不得强迫,也不得压制。其次,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启动第二审程序,在上诉人上诉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能以裁判没有错误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依法提起的上诉。

2.提起上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出上诉。可见,当事人的上诉只能针对特定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合格的主体,即具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述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否则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上诉期间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各方当事人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的,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前而没有提起上诉时,第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清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书面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的程序。上诉人提起上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目的在于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书状,为第二审程序做好准备。但为了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以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得越级上诉。同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

(二)上诉的审查和受理

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还不能说第二审程序已经启动,只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诉,第二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的次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的次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或者答辩期间届满之次日起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的协助,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之后,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以判断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具体内容就是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前述的四个上诉条件,即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是否提交上诉状。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这便是上诉的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从实质上看,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上诉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或者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对于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尽管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这一行为能否引起终结第二审程序的法律后果,要由人民法院裁定。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一般来说,准许撤回上诉应制作裁定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①第二审程序终结;②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③原审裁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