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城市街道建筑施工队在盖商品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个坛子,内装金条50根,金镯子8只,金戒指40只。其中一只金镯子上刻有冯某的名字。施工队长张某向当地居委会报告后,居委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此坛金器认定为无主财产。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此案疑难,曾向开挖现场周围的居民调查,但毫无线索。事隔半年后,仍无人认领。于是法院按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判决此坛金器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一审终审。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①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②法院应审查核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且应在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系重大、疑难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从本案描述的情节看,①居委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是错误的,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②法院在事隔半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判决是错误的,法院应审查核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且应在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才能判决;③因为案疑难,法院按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是错误的,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系重大、疑难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