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一般规定

第一节 民事执行一般规定

导入案例

房屋出租人甲因承租人乙拖欠租金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在10日内偿还甲的租金共计108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3个月后,乙仍未偿还债务,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乙除一辆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维持生计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甲遂要求法院执行这辆三轮车。法院受理后认为:三轮车虽是乙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是被执行人维持全家生计的职业必需品,因此不能把它作为执行客体进行强制执行。(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对财产民事执行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