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准备性工作
2026年03月04日
第一节 调解的准备性
工作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执行指南》(以下简称《执行指南》)指出,获得自愿解决方案的行动应当尽可能早地开始。关于这样的行动是在法院诉讼程序之前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开展,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但是,为了确保来自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调解员或专家能在案件的早期阶段提供帮助,同时避免在确定调解员方面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有关调解的基础性工作可以在任何依海牙公约进行的程序之前就开展。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建立对公约案件感兴趣的和有资质的调解员名库。调解员为解决跨国诱拐儿童案件提供调解服务,并且需要一接到通知就能立即安排调解会议。这就要求相关的调解员必须预先同意,一经通知就能参加海牙返还程序的调解工作。调解员本人要接受对法律制度的某些培训,中央机关或法院应当确保如果案件需要能立即使用名库中的调解员。[1]同时,为了保障公约调解的质量,国家应当建立调解服务的监管和评价体系。为了便利调解工作的开展,还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与公约调解相关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