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对公约调解的参与
2026年03月04日
第二节 儿童对公约调解的参与
公约调解的结果涉及是否返还儿童,以及可能的父母亲关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分配问题,这些都会对相关的儿童造成直接影响,因而调解需要考虑儿童的利益和福祉。虽然公约调解不是一种指令性的程序,调解员只是为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提供便利,让他们自己解决冲突,但是调解员应当提醒父母亲对儿童利益的重点关注。例如,根据欧洲委员会家事调解建议案No.R(98)的规定,调解员应当对儿童的福祉和最佳利益予以特别关注,应当鼓励父母亲将重点放在儿童的需要上,应当提醒父母亲其对儿童福祉所负的主要责任,以及需要通知和听取他们孩子的意见。另外,马耳他程序建立的调解框架也承认这一点,规定调解员需要帮助父母亲达成考虑儿童利益和福祉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考虑相关儿童的利益和福祉并不只是对儿童权利的重视,在涉及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时,它也是具有决定性的。因为在许多国家,关于父母亲责任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而法院批准的重要要求就是协议内容需要符合相关儿童的最佳利益。(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公约调解程序中考虑儿童的利益和福祉与儿童参与公约调解,并不是等同的问题。为儿童利益与福祉考虑,相关儿童能否直接参与公约调解程序?如果可以,儿童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约调解的结果?在考虑儿童是否应该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参与公约调解程序之前,考察海牙公约诉讼程序和国内家事诉讼程序中儿童的参与情况无疑是有帮助的。尤其在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方面,必须考虑相关法律体系在保护儿童利益方面建立的标准。